关于上海市医疗机构实施长三角地区检验结果互认的工作指引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联合印发的《长三角地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市临床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工作内容

(一)互认项目

长三角互认医学检验项目共72项,均为本市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互认时间也与本市互认情况保持一致。

(二)互认机构范围

长三角地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机构范围可登陆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官网查询)。

(三)标注互认标识

符合质量要求的长三角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统一在检验报告单上标注“长三角HR”标识,同时在具体互认项目名称前标注“△”,标注了长三角互认标识的项目前可不再标注上海互认标识,只需在报告下方备注说明“△”代表“长三角HR”和“上海HR”。未按要求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或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互认项目不得标注“长三角HR”标识。已取得“长三角HR”标识但年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互认项目,取消标注“长三角HR”标识。

质量要求

1.长三角互认医学检验项目应符合本市临床检验项目互认质量要求。

2.符合长三角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科室应参加国家和(或)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服务计划。参加国家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医疗机构,应配合向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反馈室间质量评价项目和结果。

3.符合长三角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科室应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4.符合长三角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科室应接受长三角地区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联合体或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质量抽查。

5.符合互认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实验室信息系统(LIS),并能与医院信息系统(HIS)有效衔接,相关项目的室内质控数据能自动导入,定期将室内质控数据递交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

附件:XXX医疗机构检验报告单(参考样式)


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

202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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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名称前注“#”为“上海HR”或“SHHR”;项目名称前注“Δ”为“长三角HR”或“CSJHR”,此时“上海HR”的“#”可不同时标注 ;

2.检测系统:xx,xx……。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60号 首信银都国际广场1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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